果蔬汁类及其饮料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许可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果蔬汁类及其饮料产品,是指以水果和(或)蔬菜(包括可食的根、茎、叶、花、果实)或其浓缩汁(浆)为原料,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液体饮料,不包括果蔬汁(浆)低于5%的果味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4,包括:果蔬汁(浆)、浓缩果蔬汁(浆)、果蔬汁(浆)类饮料。

       果蔬汁(浆)是指以水果或蔬菜为原料,采用物理方法(机械方法、水浸提等)制成的可发酵但未发酵的汁液、浆液制品;或在浓缩果蔬汁(浆)中加入其加工过程中除去的等量水分复原制成的汁液、浆液制品,如原榨果汁(非复原果汁)、果汁(复原果汁)、蔬菜汁、果浆/蔬菜浆、复合果蔬汁(浆)等。

       浓缩果蔬汁(浆)是指以水果蔬菜为原料,从采用物理方法榨取的果汁(浆)或蔬菜汁(浆)中除去一定量的水分制成的,加入其加工过程中除去的等量水分复原后具有果汁(浆)或蔬菜汁(浆)应有特征的制品。含有不少于两种浓缩果汁(浆)或浓缩蔬菜汁(浆)或浓缩果汁(浆)和浓缩蔬菜汁(浆)的制品为浓缩复合果蔬汁(浆)。

       果蔬汁(浆)类饮料是指以果蔬汁(浆)、浓缩果蔬汁(浆)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制品,如:果蔬汁饮料、果肉(浆)饮料、复合果蔬汁饮料、果蔬汁饮料浓浆、发酵果蔬汁饮料、水果饮料等。

第二节  生产场所核查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一般作业区(以果蔬为原料的清洗区、水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

       生产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的还应设置原料清洗区(与后续工序有效隔离)。

       对于有后杀菌工艺的,灌装防护区可设在“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可设在“一般作业区”。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豁免上述要求:使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灌装设备;使用灌装和封盖(封口)都在无菌密闭环境下进行的灌装设备;非直接饮用食品[如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等]。

       清洁作业区应满足相应空气洁净度要求。静态时空气洁净度应至少达到10万级要求,如生产非直接饮用产品如生产非直接饮用食品如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等,可豁免该要求。

       准清洁作业区及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清洁作业区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

第三节  设备设施核查

       生产设备和设施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果(蔬)预处理设施(适用直接以果蔬为原料)、榨汁机或制浆机(适用直接以果蔬为原料)、水处理设备、调配设施(需调配的)贮罐杀菌设备、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自动喷码设备、管道设备清洗消毒设施等。应根据工艺需要配备包装容器清洁消毒设施,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应配备周转容器的清洗消毒设施。

       浓缩果蔬汁(浆)的生产设备一般包括果(蔬)预处理设施:周转与输送设施、清洗机、挑选机;制汁或制浆设备:榨汁机、打浆机;物料输送和储存设备:物料泵、贮存罐;专用设备:过滤机(清汁)、精制机(浆)、离心机(浆、浊汁);浓缩与灌装设备:浓缩机、杀菌机、灌装机;管道与物料罐的清洗、消毒设施。

       检验设备一般应具有: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微生物培养箱、生物显微镜(或菌落计数器)、折光仪(或密度仪)、酸碱滴定装置、分析天平(0.1mg)、相应检测特征性指标的设备(出厂需检特征性指标项目时)及相关的计量器具等。

第四节  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果蔬汁(浆)一般包括:原料果蔬预处理(以果蔬为原料)、榨汁(以果蔬为原料)、澄清(清汁)、过滤(清汁)、打浆(果蔬浆)、杀菌、离心(浊汁)、稀释(以浓缩果蔬汁浆为原料)、灌装封盖(口)和灯检(或自动监测)等。

       浓缩果蔬汁(浆)一般包括:原料果蔬预处理、榨汁、澄清(清汁)、过滤(清汁)、打浆(浓缩浆)、杀菌、离心(浊汁)、浓缩、灌装封盖(口)和自动监测等。

       果蔬汁类饮料一般包括:果蔬预处理(以果蔬为原料的)、榨汁(以果蔬为原料的)、稀释[以浓缩果蔬汁(浆)为原料]、调配、杀菌、灌装封盖(口)和灯检(或自动监测)等。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关键点进行控制,处理后的水应达到生产工艺要求,监控并记录各项指标。

       以新鲜果蔬为原料的,应严格按标准及有关规定控制原料农残污染物以及腐烂率并记录;应有拣选工序,去除不良、病虫害果蔬及异物,严格控制原料腐烂率;应充分清洗,严格监控破碎、制浆等工艺参数,保证处理后达到生产工艺要求,并记录。

       有调配工艺的,应控制并记录投料种类、数量以及投料顺序;原辅料投入输送系统需有适宜规格的过滤器或其他等效的除杂措施;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进行搅拌、加热、保温等操作的,应监控和记录相关工艺参数。

       有杀菌工序的,严格监控影响杀菌效果的工艺参数(如杀菌温度、时间等)并记录,对于杀菌效果进行监控并记录。

       灌装封盖(口)时,在产品灌装前应设置异物控制措施,控制灌装温度,按照净含量要求定量灌装;封盖(口)应控制如封盖扭矩、封盖压力等封盖(口)密封性参数,确保产品密封。灌装封盖(口)后应对产品的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节  人员核查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节  管理制度审查

       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原辅料、包装容器供应商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以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的,供水系统出入口应增设安全卫生设施,防止异物进入;以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水(地表水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源水的,采集点应采用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防止源水以外的水进入采集设备。采集区域周围应设立防护隔离区,限制牲畜和未授权人员进入。出水口或取水口应建立适当防护设施,地下水的出水口(如井口、泉眼)应通过建筑进行防护。应采用封闭管道进行输送,防止污染,不应用容器运到异地灌装。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中的卫生要求(pH值除外)。

       所用的水果(蔬菜)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和相应产品标准等要求,并控制污染物、腐烂率并记录。浓缩果蔬汁(浆)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17325)及相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企业应建立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的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的处理、调配、过滤、杀菌、灌装、灯检(或自动监测)、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

       浓缩果蔬汁(浆)应对原料预处理、榨汁、杀菌、浓缩、灌装等环节进行管控。

       有水处理工艺的应规定过滤装置的清洗更换要求,制定处理后水的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浓缩果蔬汁(浆)应根据相关的运输条件进行运输,按照相关要求配备冷藏车;采购的浓缩果蔬汁(浆)应根据相应要求贮存,宜在10以下贮存(无菌包装产品除外),对于浓缩浊汁等需要冷冻贮存的原料,宜在-18以下贮存,并监控。

       调配应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后杀菌工序应有温度、时间的记录,并定时检查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应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保证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包装容器、工作服和人员的清洁卫生和安全,防止产品及包装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

       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2695)附录A《饮料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置卫生监控要求。

       应制定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过程、出厂检验的管理规定,确保产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企业的检验能力至少满足感官、可溶性固形物、可滴定酸(产品中有此项目的)、菌落总数、霉菌(产品中有此项目的)、酵母(产品中有此项目的)、大肠菌群、pH值、不溶性固形物(产品中有此项目的)、透光率(产品中有此项目的)、色值(产品中有此项目的)等项目的测定。

       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七节 试制产品检验

       按所申报果蔬汁类及其饮料的品种[果蔬汁(浆)、浓缩果蔬汁(浆)、果蔬汁(浆)类饮料]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果蔬汁类及其饮料中有橙、柑、橘、山楂汁及其饮料,为必检品种。

       企业应对提供的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检验项目按产品适用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产品标准、企业标准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公告要求进行。

创建时间:202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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